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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教育部留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有修改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主题活动,贯彻落实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承担社会责任,达到申请者升学考试、学生就业、考试等必须,确保申请办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协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通称“验证”),就是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通称“留服中心”)依据申请者的独立申请办理,根据行政许可法与服务合同,对国(境)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有效及其和我国相对应学历和学位的相互关系等作出专业能力、专业性认定和表明活动。

本办法所称申请者,就是指拥有国(境)外学位证明,以个人为名独立向留服中心明确提出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位证明(通称“资格证书”)是指根据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缔约或者参加的海牙公约、协约及其资格证书隶属国(地)相关法律法规等所定义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效用的别的学业证书。

留服中心依据平等自愿原则与申请者签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合同(通称“服务合同”)。

第三条留服中心进行验证主题活动,理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扞卫国家教育部领土主权,维护社会学历和学位规章制度,贯彻人才强国,服务项目国家教育部事业发展规划,推动教育对外开放,提高我国基础教育的国际竞争力,落实“适用出国留学,激励归国,来去自如,充分发挥”的出国留学工作原则,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与中外教育互学互鉴。

第四条留服中心进行验证主题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遵循国家新政策,遵照客观性单独、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标准、系统软件专业方式。

第五条留服中心应依据认证体系进行验证主题活动。验证标准制定,应当结合基本国情并参考惯例,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为基础,以我国缔约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约和其它具备公约、协约属性的文件为准则,以我国和有关我国(地域)高等学历学位制度、工作经历架构和质量保障体系为载体,综合考虑各我国(地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差异。

第六条留服中心在实施验证主题活动以外,不以申请者构建新权利义务,不以申请者应用验证结论的形式目地负责任。因申请人提供虚报、违反规定、失效、不全面、不准确的原材料

(信息内容)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因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及其第三方审查机构提供错误报告危害验证结论,留服中心履行好核查、核查责任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申请者在验证或是核查过程中有递交伪造材料(信息内容)违法行为的,留服中心能够对外开放公示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中止为他们提供认证。

第九条留服中心应当重视、维护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国家行政机关、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管理方法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规规定留服中心给予个人信息,留服中心应提供。

第十条留服中心能接受群众提供的线索或是信息以优化服务质量,提升验证水准。

第十一条留服中心在实施验证主题活动的前提下,能够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咨询,并适时给大众公布与验证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二条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信息内容),及其留服中心在验证或是核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其它的材料(信息内容),归留服中心全部,由留服中心管理方法。

第二章认证申请与审理

第十三条申请者自己必须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递交其认证申请;未成年递交申请的,理应书面形式授权委托法定代表办理申请。

申请者理应认真阅读并签订服务合同,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及其递交伪造材料(信息内容)的代价。

申请者理应书面授权留服中心使用该个人资料、材料,容许留服中心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是第三方审查组织就验证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是第三方审查组织就审查具体内容向留服中心公布相关信息、记录以及别的必需材料。

留服中心必须在服务合同中充足告知申请人认证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责任、递交伪造材料(信息内容)的代价。

第十四条留服中心推行一资格证书一认证体系。认证二份或是好几份证书,申请者应提交相对应份额的认证申请。一份资格证书含有好几个学位,申请者应当按一份资格证书认证,留服中心出具一份验证结论。

第十五条留服中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发布认证申请材料表。申请者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可变更申请书原材料、修改申请信息或者撤回申请。

留服中心觉得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全面、不完善或者是有异议的,能够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日内作出说明或是填补证实。

第十六条申请者个人信息应该和资格证书所述信息内容一致。因申请者身份证信息变更或者证书颁发机构信息内容不正确等特殊情况造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留服中心能够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是填补证实。

第十七条申请者应通过信息内容核查、实名验证、实名认证等身份核查核实;如果需要,留服中心有权要求其递交别的措施审查结果,包含指纹录入、字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十八条留服中心接到认证申请后,理应向申请人出示确定通告,告之验证申请进度查询方法。

第十九条申请者达到以下情形的,留服中心理应审理其认证申请:

(一)递交的资格证书归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说国(境)外学位证明;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

(三)身份核查核实准确无误;

(四)自行签定服务合同与授权证书;

(五)已缴纳认证花费。

第二十条接到认证申请后,留服中心发觉具备以下情形的,理应向申请人出示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认证初中学历等其他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二)认证参与英语培训或是修读别的非学历课程内容所取得的毕(结)业资格证书;

(三)认证学习工作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及博士后研究证实;

(四)认证国(境)外高等学校或者其它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颁发的大学预科证实;

(五)认证国(境)外光荣称号,以及无相对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六)认证国(境)外各种执业证书;

(七)认证的证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说国(境)外学位证明其他情形;

(八)申请者不通过身份核查核实;

(九)申请者无法按照要求给予申报材料;

(十)申请者无端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别的理应不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虽然没有拥有资格证书,但具有真正学习的过程并且已经获选国(境)外学历和学位的,能够持证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明确提出认证申请;留服中心经核实觉得缘分天定的,能够审理验证:

(一)丢失资格证书;

(二)侨民和居无定所者没法递交资格证书;

(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申请办理时无法递交资格证书;

(四)根据隶属(在)国(地域)法律或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明函与资格证书没有任何区别;

(五)别的特殊情况造成申请者没法递交资格证书,但符合规定认证体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申请受理后,申请者若有特殊情况须经停止认证,留服中心能够准许停止,但已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及其其他机构进行审核或是申请者具备递交伪造材料(信息内容)概率除外。

第二十三条留服中心必须在认证申请立案后的10-20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人出示验证结论。不可抗力因素、海外国定假期日或是填补证明材料的,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在时间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加验证期限,留服中心应当通知申请者。

因审查方式差别,不同的国家(地域)文凭证书验证所需要的时间不一样,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申请者理应按照服务项目协议支付认证花费。审查全过程造成的第三方额外收费,申请者须向第三方支付。

因申请者递交伪造材料(信息内容)造成不予以认证,认证费概不退款。

认证费用收取标准由留服中心根据国家物价水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平台发布退款方法。

第三章验证审查与确认

第二十六条留服中心理应审查并评定以下事宜:

(一)资格证书信息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相关资质与合理合法;

(三)资格证书在隶属(在)国(地域)被认同状况;

(四)资格证书课程的质量保证情形;

(五)资格证书在隶属(在)国(地域)的学历和学位层级及其与在我国学历和学位层级的相互关系;

(六)申请人与资格证书有关的学习经历。

如果需要,留服中心还能够审查并评定以下事宜:

(一)资格证书有关课程内容和发证要求和国际性、中国同类产品学历和学位的差异;

(二)其他与验证相关的因素或是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留服中心可以采用以下部分或者全部对策,完成相关审查和认定工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是填补证明文件;

(二)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是第三方审查组织资询、核查与搜集证明材料;

(三)查看海内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海牙公约及其中涉及我国(地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架构等有关规定、规范;

(四)查看相关国家(地域)主管机构公布的权威信息;

(五)根据国际经济组织、产业协会、民间组织、信用机构、中国智库等渠道获取补充信息;

(六)和相关政府决策机构或技术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求有关权威人物建议;

(八)参照以往作法和经验;

(九)别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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