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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山东计划生育适用哪些人群)

山东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山东计划生育适用哪些人群)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施行。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哪些人群?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哪些情形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再生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免费登记制度的登记对象及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时限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五、登记受理机构有哪些?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六、办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七、办理《生育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办理《生育证》的,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办理。

八、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情形的,如何办理申请?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九、领取《生育证》后能退吗?

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

十、《生育证》能够补办吗?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责令其补办;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登记备案并为其补发《生育证》。补发证件要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

十一、《生育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已经办理《生育证》,五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五年有效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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