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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农业取水新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农业取水新规定)

日前,省水利厅出台《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农业取水许可权限管理,指导全省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健全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据了解,农业取水许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的取水许可。早在2006年,我省为落实取水许可分级管理制度,出台了《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于当时对农业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此前我省农业取水尚未纳入许可管理。

为促进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涉及农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不过,《规定》也提出,《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以下情形除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和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规定》还明确,农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其中,跨设区市农业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跨县(市、区)农业取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农业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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