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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司法公正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公正六大特征和两大分类)

司法公正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公正六大特征和两大分类)

公正是司法内在的精神与追求,无论古代的中国还是近代的西方,对于司法公正都有相应的认知与理解

近代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中国古代与近代西方关于司法公正的认知,理解即可,重点需要掌握司法公正的类型以及特征。

所谓司法公正,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讲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主要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尊重裁决”等要素

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事实认定真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要来理解就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要理解司法公正必须要重视司法公正的特征。司法公正有六大特征。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1)主体合法:①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②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谨慎的认定,方可允许进入司法程序(2)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包括两个方面:①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②司法人员的情感自控性,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在我国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的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要正确;②适用法律要正确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人员保持廉洁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司法公正重点需要把握司法公正的特征以及司法人员保持廉洁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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