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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及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条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 部门内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管理基本原则

(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二)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三)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四)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又叫闪燃点,是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五)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六)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人进行管理。

(七)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相关部门后方可实施。

(八)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对储存设施要定期检测,还应当对本部门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立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应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三)库房内应设有温湿度表,并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五)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七)具有有效期的物品应在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知上一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一)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二)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技术检测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抽检。

(三)库房管理部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四)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五)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人员。

(六)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七)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使用部门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二)生产中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三)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范。

(五)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六)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七)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八)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工具及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渗漏的措施。

(二)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装卸运输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装卸运输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运输时实行“双人运输”。

(四)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六)被剧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五章 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储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或称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第七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范围包括:

(1)物的状态: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人的行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3)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经常使用、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批准实施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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