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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强调竞赛和竞赛结果不作为入学依据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等要求。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教育部等四部门强调竞赛和竞赛结果不作为入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管理办法》在近三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竞赛活动提出了总体管理原则;申报条件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认定流程明确了教育部等部门认定审核竞赛活动的各项环节和时间节点;组织要求对竞赛活动主办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报名参赛、专家选聘、命题阅卷、评审评奖、公开公示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监管强调了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查处违法违规竞赛活动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

就修订《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起来看吧

1.《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作出规范要求。《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取消了学前教育阶段各类竞赛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大幅削减了竞赛数量,基本斩断了竞赛与培训挂钩的利益链,有效遏制了竞赛横生的乱象,逐步缓解了竞赛带来的培训热,全面减轻了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根据近三年来的工作经验,在竞赛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亟需纳入管理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结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便更好满足当前竞赛活动管理的实际需要。

2.《管理办法》为何由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按《管理办法》要求,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因此需要对各主办单位的资质、运行状况、不良记录等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此外,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为此,《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由四部门联合印发,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竞赛。

3.《管理办法》在认定流程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一方面,调整了申报间隔时间。鉴于三年以来,竞赛管理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管理办法》将原“每年一次”的竞赛申报、受理和审核周期调整为“三年一次”,以便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但同时要求,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

另一方面,加强资质审核。《管理办法》明确由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教育部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向民政部进行查询确认,确保竞赛活动主办方具有相应资质,提高主办方的专业性、权威性。

4.《管理办法》在竞赛组织要求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为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二是坚持“零收费”原则。针对部分竞赛违反“零收费”规定,花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管理办法》新增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

三是确保程序严格。针对部分竞赛在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等问题,《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专家选聘,强化学术诚信,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确保竞赛评奖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四是严格结果使用。明确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并要求举办单位在证书上标明不作为依据的声明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问题。

5.《管理办法》在加大违规查处力度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一是严禁组织参加违规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竞赛中的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密切联动、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管住违规行为。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6.《管理办法》对规范国际性竞赛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国内竞赛日趋规范的同时,部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存在着良莠不齐、收取费用、评奖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实现国际国内竞赛同步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将国际性竞赛纳入管理范围,要求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7.对于违法违规竞赛活动有哪些投诉举报渠道?

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巡查、暗访等各种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举办的,将严肃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欢迎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问题线索。

8.2022年的竞赛活动申报何时开始?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8月前。

为做好衔接,2022年的竞赛活动申报将于今年5月开始,相关通知请留意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通过审核的竞赛活动名单将于8月底前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从今年起,竞赛活动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即2022年通过评审的竞赛活动原则上可在名单公布后的3年里每年举办一次。2022年申报结束后,下一次申报将于2025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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